">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六-吉林成人高考_吉林成人高考网

您现在的位置:首页>>专升本辅导>>专业课辅导 > 正文

2015年成人高考专升本民法复习资料六

2015-07-21 02:59:01http://www.jlscrgkw.cn吉林省成人高考网

遗嘱的变更和撤销

《继承法》规定,遗嘱人可以撤销、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。

1、遗嘱的变更

遗嘱的变更,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,变更了遗嘱中的部分内容。包括对遗嘱继承人、受遗赠人的变更;对遗产分配数额的变更。

变更遗嘱,一般应当采用与原遗嘱相同的形式,以避免变更无效导致违背遗嘱人意志的结果发生。
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

自书、代书、录音、口头遗嘱,不得撤销、变更公证遗嘱。

2、遗嘱的撤销

遗嘱的撤销,是指遗嘱人在订立遗嘱以后,撤销了原遗嘱的效力,使原所订立的遗嘱归于无效的行为。

撤销遗嘱可以采用以下方式:

(1)声明原遗嘱无效;

(2)订立新的遗嘱,取代原遗嘱。

立有数份遗嘱,内容相抵触的,以最后的遗嘱为准。确定数份遗嘱效力的顺序是:

① 数份遗嘱中有公证遗嘱的,以最后一份公证遗嘱为准;

② 数份遗嘱均未公证的,以最后一份为准;

③ 遗嘱人生前的行为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,而使遗嘱处分的财产在继承开始前灭失、部分灭失或所有权转移、部分转移的,遗嘱视为被撤销或部分被撤销。

联系方式(微信同步):13298883771

联系人:王老师